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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全 国 世 界 语 协 会 章 程 ( 修 订 草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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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Ĉina Esperanto-Ligo),简称:全国世协(ĈEL)。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世界语者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是经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批准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国的世界语者,研究、应用、宣传和推广世界语,提高世界语者的语文水平,培养新的世界语人才,开展中外文化、科技、经贸交流活动,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用世界语为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基本任务包括:编辑出版机关刊和内部通讯;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活动;开办各类世界语培训班;应用世界语,开展中外文化、科技、经贸交流活动;规划全国世界语工作,指导、协调和联络全国各地方世界语组织的工作;组织和派出中国世界语代表团参加每年一届的国际世界语大会,并根据中国外文局工作需要,做好外宣工作;为实现本会宗旨,根据本会的性质和特点,拟定长期的、基本的工作内容及活动方式,以充分体现社团应有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世界语水平、自愿入会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本会为了开展会务,可接受终身会员、通信会员、赞助会员、名誉会员和团体会员,同时,也可以接受外国友好人士作为名誉会员。接受条件、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会员二人(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世界语协会推荐)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若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的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本会章程的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予本会活动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国际礼仪的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成员参加的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理事会 理事会及领导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不定期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各界支持世界语工作的著名人士和热心世界语运动的老世界语者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会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在任期内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七、八、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上级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2005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